史威登堡神学著作
4293.就内在历史意义而言,“因为作为君王,你与神与人较力,都得了胜”表由于他们的恶欲和幻想中的顽固不化。这从“神”和“人”的含义清楚可知:“神”和“人”是指真理与良善(参看4287节)。此处这些话也有一个反面意义,因为就内在历史意义而言,它们论及雅各的后代,如前所述,他们内在没有真理与良善,只有邪恶与虚假。虚假就是错误的幻想,因为它们就是这类幻想的产物;邪恶是恶欲,因为它们就是这类欲望的产物。
这个民族坚持作代表,也就是说,他们坚持认为他们应该优先于全世界所有民族来构成教会(参看4290节)。此处所指的就是这一事实:他们被允许这样做,是因为他们的幻想和恶欲中的顽固不化。若非在来世与他们有所接触,没有人能了解其幻想和恶欲的性质。为叫我了解这一点,我被恩准有过这类接触,因为我曾在那里与他们数次交谈。他们比其他所有人都要爱自己和世上的财富,也比其他所有人都要害怕丧失地位和名利。因此,他们现在和以前一样,与自己相比藐视其他所有人;同样一心追求财富,而且充满恐惧、胆怯。由于这个民族自古以来就是这样,所以比起其他人,他们能更好地被保持在没有内在神圣的外在神圣中,从而能以外在形式代表构成教会的事物。正是这些幻想和恶欲促成了这种顽固不化。
这也可从圣言的历史中有关他们所记载的许多事明显看出来。在受到惩罚后,他们能表现出其他民族所表现不出来的外在谦卑,因为他们能终日俯伏在地,在土里打滚,直到第三天才起来。他们还能捶胸顿足哀号多日,穿着麻布和撕裂的衣服行走,往头上撒灰或土;又能持续禁食数天,同时痛哭流涕。但他们做这些事仅仅是出于肉体和尘世之爱,还出于对丧失优越地位和世俗财富的恐惧。事实上,没有任何内在事物能打动他们,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,甚至也不想知道何为内在事物,如死后生命,或永恒救赎的事。
由此可见,他们因具有这样的性质,故必须被剥夺一切内在神圣,因为这种神圣绝无法与刚才所描述的这种外在神圣相一致;事实上,这二者彼此完全相反。由此还可以看出,比起其他人,他们能更好地扮演教会代表的角色,或更好地充当教会的代表,也就是说,能以外在形式代表神圣事物,却没有一切内在神圣;因而通过这个民族就有可能与天堂建立某种联系(参看4288节)。
1444.“那时,迦南人在那地”表示来自母亲的遗传之恶在祂的外在人中。这从前面(1414节)关于主遗传来的东西清楚可知;因为祂和其他人一样出生,并从母亲那里遗传了祂与之争战并完全战胜的各种邪恶。众所周知,主经历并承受了最严厉的试探(关于这些试探,蒙主的神性怜悯,容后再述,可参看1573:4, 1659:2, 1661, 1663, 1668, 1690, 1692, 1787, 1812-1813, 1820:5节);事实上,试探如此之大,以致祂独自凭自己的能力与整个地狱争战。没有人会经历试探,除非他身上有邪恶。没有任何邪恶的人不可能经历一丁点试探,因为地狱灵所激发的,正是邪恶。
主没有所有人都有的那种实际邪恶或祂自己的邪恶,只有来自母亲的遗传之恶,在此被称为“那时,迦南人在那地”。对此,可参看前面的阐述(12:1;1414节),即:有两种遗传是人与生俱来的,一种来自父亲,另一种来自母亲;来自父亲的永远保留,而来自母亲的则在人重生期间被主驱散。然而,主从祂的父那里遗传的是神性,而从母亲那里遗传的是此处所论述的邪恶;祂通过这邪恶经受试探(关于祂所受的试探,可参看马可福音1:12-13; 马太福音4:1; 路加福音4:1-2)。但如前所述,祂没有实际的或祂自己的邪恶,并且祂在通过试探战胜地狱之后,也没有了来自母亲的任何遗传之恶;这就是为何此处说那时有这种邪恶,也就是说“那时,迦南人在那地”。
迦南人就是那些住在海边和约旦河岸的人,这一点清楚可见于摩西五经,探子回来说:
我们到了你所打发我们去的那地,果然是流奶与蜜的,这就是它的果子。然而住那地的民强壮,城邑又坚固又极大,并且我们在那里也看见了亚衲的后裔。亚玛力人住在南边;赫人、耶布斯人、亚摩利人住在山上;迦南人住在海边并约旦河岸。(民数记13:27-29)
“迦南人住在海边并约旦河岸”表示由此在外在人中的邪恶,如从母亲那里遗传来的邪恶,因为海和约旦河是边界。
“迦南人”表示这种邪恶,这一点也清楚可见于撒迦利亚书:
当那日,在万军之耶和华的家中,必不再有迦南人。(撒迦利亚书14:21)
这论及主的国度,意思是说,主将完全战胜“迦南人”所表示的邪恶,并将这邪恶从祂的国中逐出。各种邪恶由迦南地崇拜偶像的各民族来表示,其中包括迦南人(参看创世记15:19-21; 出埃及记3:8, 17; 23:23, 28; 33:2; 34:11; 申命记7:1; 20:17; 约书亚记3:10; 24:11; 士师记3:5)。至于每个民族具体表示哪种邪恶,蒙主的神性怜悯,我将在别处(581, 1573-1574, 1673, 1857:1, 1867, 2913:1-2, 3470, 3686:1, 6306:1-4, 6858-6860, 8054:1, 8317, 9332节)予以阐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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